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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志祥,資料圖片:中央社


人類雖然是地球上的優勢物種,但是人性運作已成社會規律,千萬不要迷信「自律」、「自制」就能足夠規範與節制人的行為。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人,縱然執行職務應該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之義務,但是人有七情六慾,人性影響人的行為,「自律」也會有失效時。多吃幾口、多買幾個、多幾塊肌肉、多瘦一些等等慾望,都是人性展現。如果行為涉及法律規範,超脫專業權威的不正當影響,擺脫身分權威的不合理訴求,才能公正評斷法官與檢察官是否以及如何懲戒。

被付懲戒的前法官陳鴻斌,先前已有職務法庭於2016年10月17日以104年度懲字第2號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下簡稱原審判決)。原審判決認定前法官陳鴻斌於2012年11月間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涉有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之重大情節等六項事實,而應予免除法官職務而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之懲戒。

原審判決經前法官陳鴻斌聲請再審後,職務法庭日前再審結果改判罰薪1年。再審合議庭之受命法官陳志祥,在這幾天密集於廣播、電視節目親自說明改判理由與不同原審判決之心證。陳志祥法官的說明是否提油救火,淪為司改豬隊友?這是另碼事,但從輿論和社會觀感來看,陳志祥法官前線爭論,已經不是神救援,更加助長人民質疑「官官相護」,凸顯司法界工作環境中的性別歧視與性別不平等。

從陳志祥法官在媒體上的言論來評斷,可以歸納四個重大意識:

其一,男法官與女下屬(法官助理、書記官等職務人員)之間若有婚外情,無論既遂或未遂,男性法官評價案情時,流於簡化為私德不檢而非權勢利用之迷思。

其二,男性法官容易男性本位,忽略女性下屬在職場環境的「委屈附從」不等同「歡心討好」,為了確保工作與維持生活,女性下屬的隱忍與敷衍討好,只是自保的最後手段,主觀、客觀均能反射權力、地位、身分的不平等。

其三,男性法官容易把「性邀約」與「性騷擾」混淆不分,因為男性本位思考徹底忽略女性屈服隨從的無奈與妥協。

其四,男女不正當關係的肇始者如果由男性發動,男性魅力、專業權威、身分地位成為「婚外情」、「性騷擾」的卸責遁詞,甚至反向檢討被害女性不知檢點,有意圖訴諸被害女性成為「戴罪羔羊」。

陳志祥法官置詞辯解,但不能解釋這位利用職務機會的前法官陳鴻斌,為何要求女助理在台大新生南路側門口對面的麥當勞速食店相見,而且校正判決草稿為何要攜帶照相機?校正判決草稿如果可以在麥當勞進行,有無洩密可能,會不會引起更多爭議?男法官與女助理的職務關係,難道包含男女關係?當一位審判聲譽良好的男法官,有意圖對女助理進行婚外情合意,甚至試探親密行為等性邀約意圖時,難道考績甲等可以成為婚外情的「減責」理由?在男法官故意試探婚外情的過程中,女助理的部分順從、部分拒絕,難道可以視為性騷擾的免責要件,故意否定性騷擾的「違法性」?

陳志祥法官或許喜歡鎂光燈聚焦的自戀享受,但是他在媒體上的辯駁,已經讓社會大眾看穿「官官相護」的潛規則。男法官與女助理之間不應該有的男女關係,被陳志祥法官的男性本位觀點,簡化與異化為兩相情願的「婚外情」關係,在此兩相情願的男女關係結構下,又能順利擺脫性騷擾的該當與究責。陳志祥法官沒有察覺自己的男性本位意識已經影響心證的客觀與公正,完全忽略女助理對於婚外情的道德惡感與主觀排斥。有哪位女性願意主動成為第三者,遭受婚外情的罵名與汙名?男法官自大以為女助理合意婚外情,甚至以為女助理志願接受婚外情的不正常男女關係,這不是男性沙豬意識,甚麼才是?

在男性沙豬的本位思考下,哪有性騷擾或性侵害?一切性行為,只有邀約不成與邀約成立。男法官言行不檢之外,婚外情的既遂或未遂,女助理順從或拒絕的行為評價與衡平詮釋,男法官、女助理的互動往來可以取代職場關係的氛圍結構?一開始就錯誤的性關係期待,豈不是自證這位想入非非的色法官,已無任職法官的「適法性」?在此斗膽請教陳志祥法官,您是否難得糊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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